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2608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盛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雅荷城市花园09幢4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99EM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陕西盛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已减半预收953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