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辽140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志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OUONYR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葫芦岛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前街与海月路交汇处南侧碧桂园御龙府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3MA10GU8P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辽宁志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22,212.3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葫芦岛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辽宁志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辽1403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