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志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38-1号(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油库东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12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铁岭天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可供执行的余额。名下无财付通账户、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开发区御墅**A2幢1-1-7房屋(建筑面积221.21平方米,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2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已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12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于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