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楚天文旅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泛亚楚天光电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277号
原告:泛亚楚天光电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栋22楼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12-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泛亚楚天光电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君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明确载明君友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12-13号,泛亚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楚天181文化创意大厦4楼。另外,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武汉市东湖风景区听涛景区。综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既非原、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泛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君友公司支付泛亚公司技术服务费108万元以及以108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3日始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君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的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君友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是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43层4室,但其实际办公地址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12-13号,且泛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武汉市江汉区范围,故君友公司的住所地和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君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式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