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145号
原告: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43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0966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亚楚天文旅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栋22楼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66812474J。
法定代表人:骆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高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君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泛亚楚天文旅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关联案件(2019)鄂0105民初348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判决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