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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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18780号



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毛武勇,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平,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简单,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城北路与宗泽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




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22480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18601.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为18006元,此后仍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确认原告对本案所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中标被告的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次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期工程结算审计后2年内工程款应付至一期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于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后24个月)满后退还。2020年4月17日,原告就被告拖欠案涉工程款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确认一期工程造价为56124008元(54762200+1361808),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至一期工程款的80%,于2021年9月20日支付至95%,于2022年1月20日返还5%的质保金。因上述95%节点的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在该案判决作出之日尚未届满,该判决仅支持至80%节点的工程款。另查明,针对一期工程剩余20%工程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与(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一期工程款至95%,但针对其中15%的工程款即56124008元*15%=8418601.2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被告应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可就上述8418601.2元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因被告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还诉请被告返还5%的质保金,因返还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尚未到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工程款人民币841860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18601.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在人民币8418601.2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57元,由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527元,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负担70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欢


人民陪审员龚晓剑


人民陪审员吴培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胡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