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横店镇桥下社区上城头居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3326号
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桥下社区上城头居民小区,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桥下社区上城头居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横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