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5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14X93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3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