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7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大沟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处处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矿业有限公司承认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金292551.3元,申请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付款时间:自2018年6月起每月付款40000元,至2018年11月止,剩余款项52551.3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付款方式为承兑或现汇;四、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7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