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民初3004号
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计4706元,由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