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766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