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鞍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168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鞍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8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