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6999号
原告: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陈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宜昌某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