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与山东诺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22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微型元件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81NPE1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诺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裕康小区15号楼西数第七间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CK2J6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诺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鹰潭市路通公路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