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875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3幢3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