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875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3幢3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知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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