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鑫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950号 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鑫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高平镇子厢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鑫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