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1726号
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北高罗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