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与***、**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2.75元,申请执行费260.00元。 我院于2023年0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0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存款并依法冻结,2023年0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偿还案件款24000.00元,被执行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内072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