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2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原**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上诉人**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二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大电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2.上诉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为我单位职工,因其自身原因无故旷工多日,导致本单位严重财产损失,因此解除与***雇佣关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哈尔市源大店里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5日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处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员工请假半天由主管核准,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天以上必须总经理审批。2022年5月9日***以身体不适为由,以微信的形式向主管告知其请假事由,未经主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旷工长达10日之久,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致使我厂材料未能及时出库入库生产进度缓慢,并且由于其不在岗的行为,导致材料丢失,为本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与收益损失。因此,本单位给予其开出处理,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企业规章制度,并且***对于以上行为已经承担、知悉。
***辩称,是源大电气公司非法辞退我,在职期间请假都是以微信沟通的方式跟直属领导请假,有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源大电气公司无故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12000元;2.请求判令源大电气公司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3900元;3.请求判令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100元;4.请求源大电气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经人介绍到**哈尔市源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处于在建阶段,故入职了源大电气公司,工作岗位为库管,工作内容为收发材料,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源大电气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3月,源大电力公司具备办公条件,***被安排到源大电力公司担任库管工作。2022年5月8日,***与源大电气公司续签了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6月30日,源大电气口头告知***将其辞退。2022年7月4日,***向**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齐劳人仲字(2022)第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源大电气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068.97元,并驳回了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明,源大电气与源大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存在混同用工。庭审中,***自认其在法定节假日收到公司发放的福利。***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源大电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解除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并作出处理结果,其解除程序不合法。源大电气公司辩称因***未按请假流程请假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源大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公司有请假流程的规定,而未按规定流程请假并不当然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源大电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关于***的工作时间,因源大电气与源大电力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混同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20年12月开始起计算,源大电气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数额为12000元(3000元/月×2个月×2倍,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应按2个月计算)。关于***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3900元,因其已通过调休及发放福利的方式得到补偿,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100元,因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经折算为7天,故源大电气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1931.03元(3000元/月÷21.75天×7天×200%)。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二、**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金1931.0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不仅限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也在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为用人单位设定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性规定,就是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公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案中,虽然***的请假在程序存在一定瑕疵,违反了源大电气公司《员工手册》的要求,但是这一点不能成为源大电气公司在不征求公会意见的情况下,径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所以原审法院认定源大电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源大电气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源大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尔市源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