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7619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某某,男,重庆大学员工。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某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4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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