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734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大厦B座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