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宏玺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宏玺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东
执行员 王海涛
执行员 李婷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