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智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宏玺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智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宏玺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沈阳智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宏玺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辽14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已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