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38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5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213MA107G4R7K。
法定代表人:孙嵩劼。
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1**2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大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7589057.64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7589057.64元为限。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