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定大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辽某某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0471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大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238号汇博上谷大观B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1**2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定大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依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辽0291民初10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以6500000元为限。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以6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