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辽某某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38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5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213MA107G4R7K。 法定代表人:孙嵩劼。 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6-3号1**2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大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大连景能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本院以(2022)辽0291民初138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89,057.64元。现申请人申请对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89,057.64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以7,589,057.64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