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4144号
申请人: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小兀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8号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400000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400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