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397号
申请保全人: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8号1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XRXB84。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镇小兀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X6FQ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煜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普睿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苍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