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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博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02执2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博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赵家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3月2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06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博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