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02执恢114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立志汇美实业有限公司、赵立强、赵立贤、赵志刚、苏俪: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商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立志汇美实业有限公司、赵立强、赵立贤、赵志刚、苏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苏0402执940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苏0402执恢114号。执行过程中,江苏永成木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天商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