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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某某公司,中国某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0855号 原告:***,男,200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