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3民初53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0日,住西峡县重阳镇芦沟村。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23日,住西峡县重阳镇芦沟村。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某委员会,住所地西峡县重阳镇。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仙桃段控制性工程施工第四标段项目部,住所地西峡县重阳镇王营气站对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项目部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峡县某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仙桃段控制性工程施工第四标段项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5000元,并于2022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退回原告2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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