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607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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