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新疆某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024民初378号 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9617号年产8万吨光伏支架项目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88元应于免交,全额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全额退还原告新疆汇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