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30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8元,减半收取94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74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