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终5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赣019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同时中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某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赣019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某有限公司4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