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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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28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丰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丰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