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2485号
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鹰潭市某某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保全费2244元,合计5388元,由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