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2民初487号
原告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潍城区望留特优峰模具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望留特优峰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城区望留特优峰模具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城区望留特优峰模具厂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