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州市益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村。
负责人:**,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已注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02民初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