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西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富华农牧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潍城区***优峰模具厂存款10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