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2民初3364号
原告:***,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办事处劳动路34号付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