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某有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1030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