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1030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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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