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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826号 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开发区阳光大道***花园D1座1-3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文峰路217号许昌市公路管理局2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