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826号
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开发区阳光大道***花园D1座1-3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文峰路217号许昌市公路管理局2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通中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