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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95号 申请人:河南强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与富民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强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2,170,000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强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洋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