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129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3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527.6元及违约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保全费445元,由原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银行余额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邮寄送达。
4、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3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 莉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