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42号
原告: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5号楼一层102C号。
法定代表人:马运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告: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29号第6栋8018层C段。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达智慧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清大公司)、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达智慧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达智慧公司称其已与北京清大公司、深圳清大公司达成和解,南达智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