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42号

原告: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5号楼一层102C号。

法定代表人:马运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告: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29号第6栋8018层C段。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达智慧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大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清大公司)、深圳清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达智慧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达智慧公司称其已与北京清大公司、深圳清大公司达成和解,南达智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北京南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