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9民初436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43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95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95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868元,在本案其他法律文书中确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新伟
书记员 申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