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9民初436号
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95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95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269500元。
案件申请费1868元,暂由申请人洛阳圣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新伟
书记员 申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