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9242号
关于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2月8日进行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1年1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辉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书记员(代) 张阿俏